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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 23:23:0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京刑初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年8月6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老馆)1号馆2层非洲手工艺品区号摊位,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出售玳瑁制品。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年5月30日在其摊位查获涉案玳瑁制品9件并扣押。经鉴定,涉案物品均为玳瑁制品,玳瑁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重共计克,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孟某某于年10月15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其具有的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孟某某系未遂、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在案扣押的玳瑁制品九件予以没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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