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发了一篇美加澳新四国入境规定的文章,许多小伙伴表示,通常不会带奇怪的东西出国,但是总在出国游玩的时候控制不住买买买,担心回国入境时会不会碰到问题。网络上也总时不时传出海关又发布了更加严苛的新*等文章,吓得大家都不敢剁手了(才怪)。其实,海关关于出入境物品征税的*策一直是海关总署年第54号公告规定,目前还未出台新*,所以大家看到那些虚张声势的传言也可以呵呵了。
大家所担心的这个“税”叫做行邮税,是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今天仅仅说明一下旅行者比较关心的行李物品的征税规定。
旅行者在境外购买的合理数量的个人自用物品,总价值在元人民币以内(含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元人民币,则对超出部分进行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第一句话应该很好理解。第二句话的意思就是,如果你买了2件物品,一个元,一个元,就只对那个元的物品征税。如果你买了一个包包就超过元,就要对整个包包征税。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
烟草制品:
从港澳地区带入境,可携带免税香烟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克,从其他国家带入境则数量翻倍。
酒精制品:
从港澳地区带入境,可携带12度以上的免税酒1瓶(ml以下),从其他国家入境则为2瓶。
还有20种商品无论价值几何,都要缴税: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空调、冰箱、洗衣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