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某,男,年9月14日生。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为销售牟利,多次实施非法收购、出售海龟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6月10日,被告人臧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元的价格从海口嘉禹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海口嘉禹公司”)处收购1只玳瑁,后以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海滨(男,30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另案处理)。上述玳瑁因喂养不善死亡后,被告人臧某某又于年7月16日以元的价格从海口嘉禹公司收购1只玳瑁,免费补给王海滨。现该活体玳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目前寄养于北京工体富国海底世界娱乐有限公司。
2.年12月19日,被告人臧某某以每只元的价格从海口嘉禹公司处收购2只绿海龟,后以每只元的价格出售给孙垒(男,41岁,北京市人,另案处理)。现该2只活体绿海龟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目前寄养于北京工体富国海底世界娱乐有限公司。
3.年12月13日,被告人臧某某以元的价格从海口嘉禹公司处收购1只绿海龟,后以元的价格出售给王茜(女,34岁,北京市人,另案处理)。年4月30日,该活体海龟被王茜捐赠给北京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饲养。
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涉案5只海龟中2只为玳瑁(Eretmochelysimbricata)、3只为绿海龟(Cheloniamydas),均系幼体,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共计元。
年6月28日,被告人臧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年7月8日,被告人臧某某退缴赃款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臧某某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退赃缴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