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酒渣鼻医院治疗 http://m.39.net/pf/a_8733703.html专辑
中古礼制研究
作者介绍
北京大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西周、秦汉、魏晋南北朝*治制度史及宗教史。出版专著《祈望和谐——周秦两汉王朝祭礼的演进及其规律》,译著《秦始皇》、《中国文明》,发表论文数十篇,近年发表论文有《曹操“魏公”之封与汉魏禅代“故事”——兼论汉魏封爵制度之变》、《曹魏“改正朔、易服色”考——兼论汉晋之间“改正朔、易服色”传统之变》、《北魏仪注考》、《战国至汉初儒家对古典礼乐的传承考述》、《两汉行*“故事”中的古“礼”孑遗考》等,译文有《北魏太上皇制度》、《北魏——年朝廷*治生活片段考察》。
引言
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王朝的不断嬗替、不断损益的礼制内容构成了汉唐间作为典章制度的礼制发展诸链条中环环相扣的诸环节,在这些环节中,西晋建国过程中逐渐写定的《新礼》是重要的发端——在晋代进行崭新*治建制的过程中,它一方面大量吸收既有的“汉魏故事”,另一方面则继承曹魏对汉律令“故事”的大规模改造,以实现“先王之制”为指导,将五等爵制、《新礼》形成一个指导社会生活的整体,并初步形成了完整的“五礼”体例。至此,《新礼》跟原先汉魏时期以“官仪”、“故事”为主要载体的面貌产生了重大差别,对后来中古各王朝的礼典撰作具有示范作用。本文便以中古时期礼典、律典分流为考察起点,对《新礼》撰作及其跟五等爵制的关系做些考察,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从汉魏“律令故事”到晋初律典、礼典分流
中国古代的“礼”是由礼典和物化礼乐两大类构成要素构成的,它以物品等级、仪容动作等的鲜明差别,为层层罗织的各级权力披上灿烂的合法外衣,从周代起就形成了一个由名目繁多的礼典、程序繁琐的仪节所构成的宏大体系,战国时期官僚*治的兴起使春秋时期就开始崩坏的宗周旧礼体例无存,且名目紊乱,细节也被大量遗忘。[1]秦汉大一统帝国建立之后,尤其到汉代,周代旧礼中包含的有益制度开始进入现实*治领域。此后古代中国礼制发展形成了两条主要脉络:一是三《礼》经学的发展,一是各朝代具有现时法律效力的礼仪类律令、典制的编撰。汉初这二者起初是各自独立发展的——三《礼》经学经历着由残缺零散到融为一体的过程,尚不及对王朝的礼仪类律令的编撰产生全方位、整体性的影响;[2]散见于汉代各种法律载体中的礼仪规定此时尚无完整体例,完全依附于律令体系而存在(详下文)。而汉末至魏晋以来,律令经历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3]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法律形式,如品、式、“故事”、官仪等,跟刑律分流,最终集结成另外的领域,《新礼》就是这一集结在晋初的最终成果。楼劲先生提出的中古时期的“制定法运动”即涉及到这一问题,[4]对本文而言,汉末入魏至于晋初,律令的大规模重新整理,恰伴随着礼仪类律条被析出和重新撰集的过程,西晋《新礼》正是在此前曹魏时期,礼仪类律条已经大量从原先的律令体系中析出这一基础上,加上一些儒家经典中的新内容而撰集的,因此,考察汉末入魏到晋初礼典、律典分流,是考察西晋《新礼》撰作的合适起点,下文便是这一内容。
汉魏时期的礼仪类典章制度大体处在从撰集诏令到修写官仪的阶段。这里需要对汉代各种法律载体中的礼仪内容稍作追溯。汉律本身体系驳杂,有《九章律》、有《令甲》《令乙》《令丙》[5]、有决事比,[6]近年出土的张家山简《二年律令》更是让我们得以窥见汉律的原貌。中、日学者对汉代律令的载体、内容已作了非常充分的研究,[7]跟本文议题有关的,是其中跟礼仪有关的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于汉律体系中。汉律体系中无疑是有礼仪内容的,首先,叔孙通制作的《傍章》是礼,是依附于《九章律》的。张建国先生认为《傍章》不是礼,[8]堀敏一先生则认为旁章(傍章)具有九章律副法的意思,作为追加法的田律、田租税律、钱律以下的诸律,都应看作是旁章,但没有说旁章是礼;[9]徐世虹先生认为在目前资料条件下仍然难以推翻《傍章》是礼的成说,[10]近年王伟先生又有更细致的研究,[11]我们认为徐世虹先生的说法仍是可取的,因为《九章律》继承了李悝《法经》以来的体例,所不及者就归入《傍章》,叔孙通制礼不在《九章律》范围内,按当时的汉律体例,被归入《傍章》很自然,这一成说目前尚不能被推翻。此外汉律中还有《越宫律》二十七篇,是涉及警卫宫禁的法律规定;《朝律》为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法律规定;《大乐律》规定乐舞者的身份等级,[12]《酎金律》规定诸侯进献酎金,[13]这些都是涉及到礼仪的律条规定,它们反映了西汉大量制作律令以保障行*效率的真实状况——《朝律》、《越宫律》《大乐律》等远承周代的物化礼乐和仪容细节内容,到汉代以律令的方式存在,并保障着*治生活中礼仪事务的效率。王伟先生认为“尉律”“酎金律”“大乐律”“挟书律”之类可能是律名,但也可能仅是指某一类律条文、某一律条文甚至某一律条文中的某一款,[14]无论律的结构如何,律中有礼仪内容是毫无疑问的。出土文献中也有礼仪内容,《居延新简》EPT52·:
除了“律”之外,汉“令”中亦有涉及礼仪的内容,如《宫卫令》规定出入宫廷仪制,[16]《金布令》规定皇帝祭祀时列侯酎金的内容和成色,[17]祠令、[18]斋令规定祭祀牌位之制,如《续汉书·祭祀志》注引蔡邕《表》《志》:“孝明立世祖庙,以明再受命祖有功之义,后嗣遵俭,不复改立,皆藏主其中。……建武乙未、元和丙寅诏书,下宗庙仪及斋令,宜入《郊祀志》,永为典式。”[19]说明东汉藏主(牌位)于世祖庙中的制度是通过诏书和《斋令》颁布的。这些说明礼仪内容不仅“律”中有,“令”中也有。至于习见的汉“故事”,更有大量的礼仪内容,[20]这些故事收藏在尚书府或其他部门。[21]因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展开了。
因此,汉代有关礼仪内容的规定,是散见于律、令、“故事”等各种法律形式中的。这是因为自战国以来官僚*治兴起之后,以保障*治生活效率的量化原则为首要精神来制定各种律条,而西汉初年的律典以《九章律》为基本框架,[22]并不能尽数涵盖所有社会生活内容,于是,古“礼”中原有的有助于保障君臣秩序的部分仪容内容(主要是物化礼乐部分)被量化吸收进律令,《傍章》、《酎金律》、《大乐律》、《金布令》都是这种来源的律令。东汉时期开始有了进一步系统地规范官制仪品的措施,《续汉书·百官志》注云胡广注王隆《汉官解诂》时提到:
前安帝时,越骑校尉刘千秋校书东观,好事者樊长孙与书曰:“汉家礼仪,叔孙通等所草创,皆随律令在理官,藏于几阁,无记录者,久令二代之业,闇而不彰。诚宜撰次,依拟周礼,定位分职,各有条序,令人无愚智,入朝不惑。君以公族元老,正丁其任,焉可以已!”刘君甚然其言,与邑子通人郎中张平子参议未定,而刘君迁为宗正、卫尉,平子为尚书郎、太史令,各务其职,未暇恤也。至顺帝时,平子为侍中典校书,方作《周官解说》,乃欲以(汉)〔渐〕次述汉事,会复迁河间相,遂莫能立也。述作之功,独不易矣。既感斯言,顾见故新汲令王文山《小学》为《汉官》篇,略道公卿外内之职,旁及四夷,博物条畅,多所发明,足以知旧制仪品。盖法有成易,而道有因革,是以聊集所宜,为作诂解,各随其下,缀续后事,令世施行,庶明厥旨,广前后愤盈之念,增助来哲多闻之览焉。[23]
从这段记载看,《汉官解诂》是在《周官》体例影响下的作品,保存了许多“旧制仪品”,这“旧制仪品”就是跟律令一起放在理官那里的《傍章》。这一阶段直到汉末,还出现了王隆《汉官解诂》(胡广注)、卫宏《汉旧仪》、应劭《汉官仪》、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等作品,它们的内容均来源于更早时期的律令。《后汉书》卷四十八《应奉传》记应劭“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瓌玮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24]这交代了《汉仪》类作品跟此前各种律令的继承关系。《隋书·经籍志》职官类:“汉末,王隆、应劭等,以《百官表》不具,乃作《汉官解诂》、《汉官仪》等书”,[25]说明《汉官仪》类的内容是从先前的律令辗转而来。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东汉曹褒作《新礼》。曹褒所习为庆氏礼,年出土的《武威汉简》据陈梦家先生考证即为庆氏礼,[26]应该是类似《仪礼》的作品。《后汉书·曹褒传》记“襃既受命,乃次序礼事,依准旧典,杂以五经谶记之文,撰次天子至于庶人冠婚吉凶终始制度,以为百五十篇,写以二尺四寸简。其年十二月奏上。帝以众论难一,故但纳之,不复令有司平奏。”[27]他希望让“冠婚吉凶终始制度”从天子下达庶人,但因为跟此时的官僚*治需要脱节,没有成功,[28]于是没有成为正式的法律。
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两汉礼仪的主要内容,是由傍章、“故事”、官仪等共同构成的。在当时,三《礼》记载的周代礼典及《丧服》释例这些内容尚在发蒙训诂之中,并没被有大量运用到汉代“故事”中去,汉“故事”中更多能窥见的是渊源久远的宗周旧制加上汉代的一时之需构成的事例。[29]汉末激烈的社会动荡使得各种*治势力重新洗牌,但毕竟没有改朝换代,因此汉代礼仪以“故事”和官仪为核心内容的基本框架并未被颠覆。进入曹魏后,汉末各种法律的形式繁滥、不便施用导致了曹魏代汉后《新律》的编订,[30]曹魏《新律》对汉《九章律》的体例进行了非常大的调整,[31]但此时尚不及调整礼仪类律令的体例,这方面仍大部分沿袭了汉代。曹魏在礼仪建制方面,除了魏文帝“禅让”代汉奠定了重要的礼仪“故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魏官仪》的制定,《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记卫觊“受诏典著作,又为《魏官仪》,凡所撰述数十篇。好古文、鸟篆、隶草,无所不善”[32],《王粲传》:“魏国既建,拜侍中。博物多识,问无不对。时旧仪废弛,兴造制度,粲恒典之”,[33]《隋书·经籍志》记梁有荀攸《魏官仪》一卷。[34]曹魏时期,《新律》跟《魏官仪》和各种“故事”别立,已经出现刑律内容跟非刑律内容的区分,比起汉代各种律令混杂是很大的进步。
在刑律内容和非刑律内容渐作区分的基础上,汉代的礼仪类律令到曹魏也历经损益。《晋书·刑法志》载《魏律》序略云:“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制为五刑”,[35]这样汉代“傍章”就成了“旧律不行于魏者”而作废了,但汉“故事”有些仍被沿用,如“汉霍光故事”、“汉东平王故事”;[36]曹魏还有些“故事”推陈出新,如“甄后故事”[37]、禅让“故事”[38]等。后来魏明帝在位时还进行了大规模的礼仪兴作,改正朔[39]、起郊坛、定庙制,[40]但魏明帝的英年早逝致使各种礼乐制作停止,如刘劭以为“宜制礼作乐,以移风俗,著乐论十四篇,事成未上。会明帝崩,不施行。”[41]
总之,曹魏修订了《新律》,制作了《魏官仪》,沿袭了部分汉“故事”且订立了汉魏禅让“故事”,魏明帝还进行了礼乐制作。与此同时,曹魏《新律》体例有了重大变化,非刑律内容不再进入这个体例,此后礼仪类律条另行集结便是大势所趋。但曹魏并没有撰作西晋《新礼》这样的礼典,其礼仪格局仍然以官仪、“故事”为主,跟汉制有较明显的继承关系。曹魏之后,儒家大族司马氏登上皇位,跟“阉宦群丑”出身的曹氏开创的*权在统治基础上有本质区别,[42]从建立晋国到晋武帝成功平吴之后,以世家大族为核心的西晋统治者开始了一系列典章制度的创新,其中蕴含着复古的宏伟蓝图。西晋《新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撰作的,它的撰作跟五等爵制相辅相成,其中许多规定都体现了以模仿古礼的物化礼乐制度来规范整个统治阶级,进而让“礼”下达天下,从而有效管理社会这么一种理想。下文便考察《新礼》撰作的过程及体例。
二西晋《新礼》的撰作过程及其体例考
西晋《新礼》是跟五等爵制配套而存在的,这一点邓国光、王安泰先生已有涉及。[43]《新礼》跟五等爵制的配套是晋初崭新*治建制中的重要部分,它是西晋统治者实现“先王之制”的重要制度设计,从礼仪发展看,也是汉魏之后恢复古礼,将之运用在*治领域的尝试。《新礼》是西晋统治者在曹魏时期礼仪内容和刑律内容已经分流的基础上,以周代的“礼”为样板,结合当时新施行的五等爵制,所作的等差严密、秩序井然的典章制度设计。它是五等爵制的配套措施,二者共同达成让整个社会从统治阶层到庶人的*治生活、社会生活都井井有条那么一种理想。这一点可从两方面考证:
第一,《新礼》的制作时间跟五等爵制的开建、推行的过程相一致。五等爵制的实施是世家大族的*治理想走进现实成为制度的结果,[44]魏嘉平四年()司马师执*就有“请改易制度”者,司马师婉拒:“三祖典制,所宜遵奉;自非*事,不得妄有改革”;[45]西晋立国后的咸熙元年()夏五月庚申即正式开建五等,[46]“自骑督已上六百余人皆封”[47],这是第一次分封。《晋书》卷十四地理志记此次的五等爵制:
晋文帝为晋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惟安平郡公孚邑万户,制度如魏诸王。其余县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大国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次国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大国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次国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大国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次国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48]
此五等爵制为模拟《左传》《周礼》记载的周代五等爵制所立,[49]但大国、次国中又分出大国侯、大国伯、大国子、次国侯、次国伯、男诸个等级,它是世家大族恢复周代“先王之制”的核心举措,也是西晋统治者套用古制的外壳所作出的更严密的制度设计,具体内容王安泰、张兴成[50]等学者均有研究。古五等爵制是有等差严格的礼乐制度作为配套的,而此前汉魏时期,跟爵制配套的礼制规定是不完善的,适逢此时改朝换代,于是有荀顗《新礼》的撰作。《新礼》撰作是在五等爵制颁行之后的两个月(秋七月),[51]就是为了将此次封爵的配套措施尽量落实完善。泰始元年(年)平蜀之后更是呈现出一派废旧立新的气象,“除旧嫌,解禁锢,亡官失爵者悉復之”,[52]此时新典章制度继续铺开,五等爵进行了第二次分封,《晋书》卷十四《地理志》:
武帝泰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置上中下三*,兵五千人;邑万户为次国,置上*下*,兵三千人;五千户为小国,置一*,兵千五百人。王不之国,官于京师。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以上为次国,不满五千户为小国。[53]
泰始元年的此次是对咸熙年间五等爵制的补充,用的是《左传》等记载的周代按诸侯国大小置*之制,说明此五等爵制在不断补充完善之中。泰始二年()二月诏:“五等之封,皆录旧勋。本为县侯者传封次子为亭侯,乡侯为关内侯,亭侯为关中侯,皆食本户十分之一。”[54]此后不久《新礼》即撰作完成。邓国光以荀顗卒于泰始十年()认为《新礼》撰成于这十年间,徐昌盛认为《新礼》不会撰作如此之久,因为《晋书·应贞传》记应贞“后迁散骑常侍,以入学与太尉荀顗撰定《新礼》,未施行。泰始五年卒”,说明应贞去世前《新礼》已撰作完成;另泰始五年()二月壬寅,武帝“以尚书左仆射羊祜都督荆州诸*事”,此时羊祜已离开京师,说明《新礼》已经完成,因此《新礼》完成应在泰始元年或稍后,[55]此说可从。从时间制作上看,《新礼》跟开建五等同时开始,泰始元年大规模分封结束后不久,泰始五年《新礼》撰作也基本完成,因此认为《新礼》的最初撰作是为了配合五等爵制实施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新礼》内容主要是“吉凶王公终始”,是五等爵制下的差别化待遇在礼仪领域内的细化。在晋人向往的“先王之制”即周制下,爵制是跟等差严格的礼制紧密联系着的,《新礼》也表现出这一特点——《新礼》所规定的各种礼制享受方面的等级差别,跟五等爵制所规定各级王公的领地和置*规模是互为表里的措施,它必须依附于五等爵制才能有效存在,这样的细节甚多,在此仅举“贽”为例。《续汉书·礼仪中》刘昭注引挚虞《决疑要注》:
古者朝会皆执贽,侯、伯执圭,子、男执璧,孤执皮帛,卿执羔,大夫执鴈,士执雉。汉、魏粗依其制,正旦大会,诸侯执玉璧,荐以鹿皮,公卿已下所执如古礼。古者衣皮,故用皮帛为币。玉以象德,璧以称事。不以货没礼,庶羞不踰牲,宴衣不喻祭服,轻重之宜也。[56]
《决疑要注》是挚虞《新礼》之遗存,[57]而挚虞《新礼》是对荀顗《新礼》的修正,这说明荀顗咸熙元年始撰的《新礼》中有规定王公在朝会时如何使用“贽”的内容。此后在咸宁元年()举行了正旦元会,《晋书》录有此次元会仪注,其中即提到王公奉“贽”,从此能可以看出《新礼》撰成之后,在此基础上举行朝会并得到施行,因此《晋书·应贞传》说《新礼》“未施行”是不准确的。虽然“贽”并非荀顗的发明,而是沿袭汉魏旧有的内容而来,但将它跟五等爵制结合则始自晋朝。
此外,从《新礼》撰作人员看,修订《新礼》的人员,多数出身于世家大族,精通儒学。荀顗出身于颍川荀氏,是魏太尉荀彧第六子,早在正始时期就*附司马氏,“顗年踰耳顺,孝养蒸蒸,以母忧去职,毁几灭性,海内称之。文帝奏,宜依汉太傅胡广丧母故事,给司空吉凶导从。及蜀平,兴复五等,命顗定礼仪。顗上请羊祜、任恺、庾峻、应贞、孔颢共删改旧文,撰定晋礼。”[58]傅玄曾称赞何曾和荀顗:“以文王之道事其亲者,其颍昌何侯乎,其荀侯乎!”[59]羊祜出身于泰山羊氏,以仁德闻,是标准的儒家孝行者,“遭母忧,长兄发又卒,毁慕寝顿十余年,以道素自居,恂恂若儒者”,[60]他曾跟傅玄讨论,力挺晋武帝三年之丧[61];郑冲虽然出身寒微,但他“耽玩经史,遂博究儒术及百家之言”[62],曹魏时曾跟孙邕、曹羲、荀顗、何晏等共集《论语集解》;[63]裴秀出身于河东裴氏,“儒学洽闻,且留心*事,当禅代之际,总纳言之要,其多裁当,礼无违者”[64],且“创制朝仪,广陈刑*,朝廷多遵用之,以为故事。”[65]其他几位《新礼》制作者,任恺的父亲任昊是魏太常,[66]熟识礼仪是情理中事;庾峻曾师从魏博士、散骑常侍苏林学习,“惧雅道陵迟,乃潜心儒典”[67];应贞少以才闻,以儒学与太尉荀顗撰定新礼。[68]他们的知识结构跟曹魏撰作《魏官仪》的作者有明显差别。这七人中,有把握总体精神的,如郑冲;有精通各方面礼仪和前朝“故事”的,如荀顗、庾峻、任恺;有文采出众的,如应贞,因此他们的知识构成和能力从各方面备齐了一个能撰作完备典章制度的写作班子;这跟曹魏时期仅凭王粲“博物多识”[69]、“善属文”、卫觊“以才学称”、“好古文、鸟篆、隶草”[70]而撰《魏官仪》有本质不同,它表现出西晋王朝制礼,并不仅仅限制在寻求博学洽闻者而补足典制之缺这一目的上,更想撰作出比前代更完善高远的典制。西晋统治者也确实做到了,《新礼》就是这样的成果。
《新礼》除了是五等爵制的配套措施之外,还是古代法律体系发展到一定地步后,在礼仪领域内的明确规范。日本学者谷至指出“当时《律》《令》历经曹魏、晋初定型以后,已基本完成了全面贯彻儒经所示礼、法关系准则的改造,也就在根本上扭转了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法律主体部分与统治指导思想和儒经所示法理并不吻合的局面”[71],这是因为出身儒家大族的西晋统治者们以深厚的儒学素养为新朝建制提供了高卓而有序的顶层设计,在这一设计下,*治典制、法律制度和礼仪等级浑然一体,不再是汉代那种礼仪内容或蕴于律令,或一事一制的粗疏状况。它跟五等爵制、《泰始律》的配套,[72]反映了晋代法律体系跟前代比更为完整,各部分法律都是一个宏大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新礼》的早期五礼体例
《新礼》跟“汉魏故事”和《魏官仪》比的另一项根本性的重大变化,就是以“早期五礼体例”取代了汉魏时期主要以“故事”和《官仪》来容纳礼制规定的方式,这开辟了中古礼典“五礼”体例的滥觞。成熟的礼典均有稳定体例,三《礼》中,《仪礼》十七篇是宗周旧礼实录;《礼记》是冠、昏、丧、祭,这些均非体例而是礼典名目;《周礼》给出的体例是吉凶*宾嘉,是一种理想化的构想。汉代官僚*治的迅速发展催生了数量庞大、形式各异的律令条文,礼制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载体中,但并无自己的体例;东汉时期《汉仪》、《汉旧仪》、《汉官仪》等的撰集使得先前律、令、诏、故事中有关的礼仪内容开始汇集,但并没有改变礼制性规定附着于律令存在的状况。曹魏改定律令体例,但尚不及涉及礼仪体例。到西晋,世家大族最终登上*治舞台,《新礼》体例焕然一新,它以早期的五礼体例取代了先前以律令、“故事”为载体的方式,这一内容可以从辗转继承《新礼》体例的《宋书·礼》看出。《宋书·礼》的体例应来自于《新礼》,因为《新礼》虽然亡于洛阳兵燹,但后来荀崧、刁协又进行重修,重修时因为仍然延续了西晋的大统,并不可能颠覆一代典制已有的体例另起炉灶,而应是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这些重修的内容就是是《宋书·礼》的史料来源。《宋书·礼》内容次第如下:
礼一:改正朔——冠礼——昏礼——元会朝觐——南郊(魏晋)——宗庙祭祀——六宗——耕籍、先蚕——太学——貙刘、治兵
礼二:巡守——皇太子监国仪注——读时令——祓除——三年之丧——皇室宗亲的丧服服叙制度——藏冰
礼三:南郊祭天(刘宋)——魏晋宋封禅草议——先祖配天、明堂宗祀(刘宋)——魏晋七庙之制——魏、晋、宋殷祀
礼四:刘宋殷祀——魏晋社祀——耕籍、先蚕——礼五岳四渎——祠孔子、释奠——祭先贤
从《宋书·礼》看,它是按照吉、凶、*、宾、嘉五礼分类排列的,但还不很成熟,这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性质为吉礼的南郊祭祀和耕籍、先蚕前后互见(南郊祭祀既见于礼一、又见于礼三;耕籍、先蚕既见于礼一,又见于礼四);
第二,*、宾、凶礼次第有混乱。假如按五礼性质分,貙刘属于*礼,巡守属于吉礼,将貙刘排在巡守之前,成了*礼在吉礼之前。不仅如此,貙刘还被排在了丧礼之前,这都是不符合成熟的吉凶*宾嘉五礼次序的。
以上这种状况,说明承《新礼》而来的《宋书·礼》在体例上还属于早期五礼体例,因为按《周礼》吉、凶、*、宾、嘉排列五礼,是纯粹师古;但具体到某些礼典该入五礼哪一类,则跟后来唐代的礼典有出入,如如《宋书·礼》将冠礼、昏礼、元会朝觐、巡守归入吉礼,唐人编的《晋书·礼》则将巡守、朝觐归入宾礼,冠礼归入嘉礼,反映了晋唐对五礼认识毕竟不一样。从唐人编《大唐开元礼》根据需要,将《周礼》所列为吉、凶、*、宾、嘉五礼次第调整为吉、嘉、宾、*、凶,[73]反映了唐人对礼典的认识已走出了纯粹师古的阶段,达到了熟练运用的程度。
无论承袭《新礼》的《宋书·礼》反映的早期五礼体例跟《大唐开元礼》有多少差距,它跟《续汉书》记载礼制都有重大差别和进步——《续汉书》中《礼仪》、《祭祀》分篇别立,《礼仪》章按《月令》的时间次第,将各条“故事”胪列汇总,这反映了汉代礼仪是按“故事”而存在的,并无五礼体例存在,《宋书·礼》则以五礼体例统领各种礼仪内容,是对此的彻底改造,它是荀顗等制作《新礼》时将汉末三《礼》经学训诂中提到的“五礼”直接运用到礼典制作中形成的——汉末三礼之学最重要的成果在于:它奠定了以吉凶*宾嘉五礼为主干,以对冠、婚、丧、祭等礼典和各种物化礼乐等级和名目的训诂为内容的完整体系,经学大师郑玄将《周礼》于三礼之首,而“五礼”见《周礼·春官·大宗伯》,[74]郑玄引用东汉经师的注释解释了“五礼”,[75]并在此基础上让《仪礼》十七篇和《礼记》的万千内容各有所归。[76]郑玄还以“五礼”说调和了《周礼》中本身不够严密的地方,[77]使三《礼》注疏之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既为以后的三礼注疏学发展奠定了平台,又为魏晋王朝现实的礼仪制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模式甚至践行条文,[78]因此,虽然曹魏时期律令体例的改定不及礼制内容,到西晋改朝换代后就不一样了。出身世家大族、熟谙儒学的公卿们用三《礼》注疏之学的成果来编撰一代典制《新礼》,就是顺利成章的事,因此《周礼》的五礼体例被直接袭用。
西晋《新礼》的编订使礼仪内容以较完善的五礼体例稳定下来,原先以“故事”、《官仪》容纳礼制的方式从此基本废止。虽然此后晋“故事”仍然存在,但《新礼》的存在(西晋《新礼》亡佚后,东晋刘隗、刁协又重修)限制了礼仪内容像汉代那样以“故事”为形式大量发展,因为多数礼仪事类已有章可循,除了少量在特殊*治时刻确立名分的重要事例(如“宣文辅魏故事”、[79]魏王故事、[80]“魏晋故事”)[81]及礼仪、物化礼乐规定(“安平先王孚故事”、[82]陈泰故事、[83]金墉故事[84])作为灵活补充之外,晋代的礼典《新礼》和律典《泰始律》及晋“故事”,始终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的关系上互相补充。[85]如《宋书》卷一四《礼志一》载穆帝升平元年将纳皇后何氏,太常王彪之议曰:
案咸宁二年纳悼皇后时,弘训太后母临天下,而无命戚属之臣为武皇父兄主婚之文。又考大晋已行之事,咸宁故事不称父兄师友,则咸康华恒所上,合于旧也。臣愚谓今纳后仪制,宜一依咸康故事。[86]
据其前文可知,所谓“咸宁故事”即咸宁二年纳悼皇后杨氏时的婚礼仪注(跟咸宁朝会仪注如出一辙),它应是按照《新礼》的“吉凶王公终始”设计进行的,因为此前的泰始年间《新礼》已编撰完成。到东晋,西晋仪注尽失,贺循等重新撰礼,“咸康故事”在“咸宁故事”基础上形成,“合于旧也”即跟“咸宁故事”符合,说明晋“故事”的具体内容跟西晋《新礼》中的具体规定有一脉相承的继承关系,二者是互相补充的。
综上所述,经过汉末至晋初的历史演进,西晋统治者在禅代之后重新进行*治建制,力图重建“先王之制”并推行天下,这种重建是从多方面进行的——有形式上套用古五等爵,实质上重建*治等级的五等爵制;有删繁就简,体例更完整,内容更适用的《泰始律》,也有让重新建立的*治等级跟等差严密的礼制层层相应的《新礼》。这些建制使西晋在一统天下之后显示出万象更新的气象。《新礼》作为改弦更张的系统化礼仪制度,它内容广泛、等差严密的制度设计使五等爵制跟王朝*治序列中的权位紧密结合,严丝合缝。从礼制本身的发展看,《新礼》也是中古时期制定系统化礼典的开端,虽然西晋短胙而亡,但其典制被东晋继承——《新礼》亡于洛阳兵燹后,挚虞《决疑要注》即《新礼》孑遗,仍然保存了下来。东晋时刁协、荀松、蔡谟先后在此基础上修补,成为东晋礼制。[87]以后南北朝对此进行了消化、继承,才有后来隋唐时期更加规模宏大的礼典制作,这些都可以追溯到中古礼典、律典的分流和《新礼》撰作,它是中古礼典制作的发端,以后的隋唐礼典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层层相因,最终才粲然完备的。
注释
zhushi
[1]见杨英《战国至汉初儒家对古典礼乐的传承考述》,《中华文史论丛》年2期。
[2]此时的礼学对王朝*治不能说没有影响,如《悬泉置月令》《王杖诏令书册》见于振波《从悬泉置壁书看《月令》对汉代法律的影响》(《湖南大学学报》年5期)、杨振红《月令与秦汉*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历史研究》年第3期)。《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书册》,中、日学者均有较深研究。谷至《王杖十简》(《东方学报》京都第64册,年3月)概况了诸家日本学者的意见,滋贺秀三、大庭修则对《王杖诏令》作了深入研究。徐世虹《百年回顾:出图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年5期)对此有较详细的介绍,可以参看。
[3]陈寅恪先生首次以“儒家化”概况古代法律特征,“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陈先生这里